立會港島補選被DQ周庭選舉呈請勝訴 區諾軒當選選舉結果無效
發布時間: 2019/09/02 12:18
最後更新: 2019/09/02 14:02
香港眾志常委周庭,於2018年報名參選立法會選舉港島區補選時,遭選舉主任以香港眾志提倡「民主自決」為理由,質疑周庭違反《基本法》,並因此取消其參選資格;周庭早前提出選舉呈請,法官今日(9月2日)頒下判詞,裁定周庭勝訴,而區諾軒當選的選舉結果無效;周庭獲悉判決後在庭外表示開心,但形容是次是「慘勝」。
法官今頒下判詞,裁定選舉主任未有給予周庭合理機會作回應,屬違反程序公義,因此裁定周庭勝訴,而由區諾軒勝出當選的選舉結果則告無效。周庭於庭外形容今次是「慘勝」,因為判詞仍確立選舉主任有權就參選人政治立場而取消其參選資格。
法官於判詞中指出,案中不爭議的是,選舉主任鄧如欣依據周庭與香港眾志的政治連結,及香港眾志的政府主張而決定取消其參選資格前,並沒有給予周庭合理機會作出回應,選舉主任此舉屬違反程序公義。
法官認為,即使選舉主任認為有明顯證據指周庭並非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效忠,她仍然必須給予周庭機會作出解釋,及嘗試說服選舉主任改變決定,此等權利是一個重要的程序保障,不應輕易被取締,再者,法官看不到選舉主任有何緊急性,需在未待周庭回應前,就立刻取消其參選資格。
至於選舉主任的做法是否屬於重大不尋常,以及即使選舉主任沒有出錯,結果有否分別,法官則認為選舉主任違反程序公義的做法直接關乎香港市民受《基本法》所保障的被選舉權,這種權利被剝削實屬嚴重不尋常,但至於若然選舉主任聽取周庭的解釋後,會否達致同樣決定,則是假設性問題。
法官認為一切的起步點在於《基本法》第1條所指,香港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份,無論《基本法》是否只於50年內有效,這個起步點仍然是一個法律上的事實,因此任何人提倡港獨、港人自決,無論是在2047年6月30日之前或之後,均不可能是真誠擁護《基本法》或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。法官續指,雖然即使選舉主任給予機會周庭作解釋,仍會作出同樣決定,但這是應該交由選舉主任作出的判斷,法庭不應凌駕選舉主任而接受周庭的解釋,因此這並不影響法庭今次判決。
基於上述理由,法官裁定周庭勝訴,並裁定區諾軒當選的選舉結果無效,選舉主任需支付周庭一方的三分之二訟費。
周庭聞判後於庭外形容今次是「慘勝」,因為今次她獲判勝訴的原因,只是基於選舉主任違反程序公義,未有在取消其參選資格前問清楚其政治主張及立場,但法官卻於判詞中重申,選舉主任有權判斷參選人的政治立場,並有權基於其政治立場而取消其參選資格。周庭又指即使區諾軒的議席出缺,仍需視乎律政司會否上訴,才知道會否再舉行補選,至於她本人會否再次參選,她則表示是未知之數。
2018年1月27日,選舉主任根據《立法會條例》第40(1)(b)(i)條規定,裁定香港眾志周庭提名無效,同日區諾軒遞交提名表格正式參選港島區補選,代表民主派以替補周庭出選2018年香港立法會補選。
於同年3月11日的補選日中,區諾軒成功取得137,181票,較建制派支持的候選人陳家珮多出近1萬票,成功取得議席。